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CBD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本决定及《CBD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新街大院3、4、5、6、7、12、13、14号楼、7号楼北侧平房及范围内其他承租公房,具体地址以《CBD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为准。
北京北汽摩有限公司部分经营用房、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及小区配套用房、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呼家楼小学南校区、北京市朝阳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垃圾楼及公厕。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托评估机构为北京建正合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项目住宅房屋签约期限自2021年10月15日起,签约期限截止到2021年11月13日,为期30日。
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按照《CBD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达成《CBD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本机关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新街大院3号楼被征收人所签订的《CBD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住宅房屋附带生效条件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生效。
项目征收范围内非住宅签约期限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另行通知。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1〕2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真实的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对CBD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及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呼家楼新街大院3、4、5、6、7、12、13、14号楼、7号楼北侧平房及范围内其他承租住宅平房。具体地址以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为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经被征收人公开投票方式选定北京建正合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负责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
本项目按照被征收屋子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不以被征收房屋户籍在册人口数量为补偿依据。
征收范围内对已登记的房屋,以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认定;对更改房子用途及未登记建筑,由区征收办组织有关部门做出详细的调查、认定和处理,以区征收办认定结果进行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予以补偿。
征收范围内对于已登记的房屋,以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1)未进行房改售房的楼房,由房屋所有权人采取模拟房改售房形式,参照房改政策确认房屋建筑面积,经区征收办公示,认定为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2)其他承租公房(平房、地下室)由房屋所有权人采取模拟房改售房形式,参照房改政策确认房屋建筑面积,经区征收办组织有关部门认定为住宅房屋的,以公示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经承租人申请,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也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认。同一承租人名下的承租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及建筑面积认定结果以《CBD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为准。
1.征收范围内对于已登记的房屋,以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证中登记共有情况中登记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作为一个被征收人进行认定。
2.房屋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利人已故,未进行房屋所有权人、不动产权利人转移登记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1)能提供权利人确权文件的,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确认的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2)不能提供权利人确权文件的,由相关权利人自行确权,经区征收办公示,确认的相关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多个相关权利人以共有认定。
1.公房承租人按照模拟房改售房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购房后,公房承租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2.公房(平房、地下室)承租人参照模拟房改,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认定为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
3.经区征收办组织有关部门认定为住宅房屋的其他承租公房(不包含成套楼房),同一人名下承租房屋的,按一个被征收人认定。
4.公房被征收人认定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相关规定处理。
被征收人认定结果以《CBD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为准。认定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及相关权利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补偿,签订补偿协议,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由区征收办组织有关部门做出详细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的结果,由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CBD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并按照公示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补助。认定为被征收房屋,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予以补偿;认定为未登记建筑,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同时按照本方案第十六条规定给予未登记建筑(房屋)补助;属于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方式。
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不足1200元/户的补足至1200元/户。
1.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5元/平方米·日的标准发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一个月按30日计算。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择现房为安置房源的,自协议约定的最迟搬家交房当日起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安置房源全选择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29号院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的,自协议约定的最迟搬家交房当日起一次性发放至约定入住日期后的第4个月。被征收人选择调换两套约定入住日期不同的安置房源,临时安置期限以约定办理入住日期较早的计算。
因被征收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入住的,不承担超期临时安置补偿;因产权调换房源建筑设计企业原因未能按期办理入住的,由产权调换房源建筑设计企业进行发放临时安置补偿。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办理纳税凭证。符合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无纳税情形的提供征收决定发布前6个月的纳税申报表和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房屋征收部门按经营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4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营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两种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可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选择任意一种方式来进行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位于管庄乡的远洋一方房源用于被征收人选择该种产权调换方式,房屋征收部门按以下规则与被征收人进行调换和结算。
“征一还一”即一套被征收房屋只能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大可调换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8倍。
根据调换原则实际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倍部分不结算房价差价;超出1.6倍部分按22000元/平方米结算房价差价。
产权调换补交房价差价结算=(实际选房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22000元/平方米
实际调换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倍的,实际调换面积不结算差价,调换不足1.6倍部分按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的0.7倍结算补偿。
产权调换补偿差价结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实际选房面积)×标准房屋市场价×0.7
3.根据产权调换结算方式结算后,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以及本方案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行情报价乘以容积率修正系数(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确定)为标准,计算最大购买金额,在上述金额内购买产权调换房源,最多不超过2套。
最大购买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行情报价×容积率修正系数
产权调换房源拟登记权利人限定范围为被征收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子女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或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员,被征收房屋为单位持有的,以公司出具合乎条件的拟登记权利人声明进行选房登记。
拟登记权利人需年满18周岁,北京市户籍,未作为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购买、承租公开配售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租房及廉租房)。已取得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正在进行轮候的,须在选房前退出。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取,采用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的方式,区征收中心委托公证处,按照《CBD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住宅房屋征收选房实施办法》,根据被征收人获取的选房积分,分组组织具备摇号资格的被征收人公开摇号。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后,区征收办按照摇取的顺序号顺序开展选房(具体办法见附件:《CBD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住宅房屋征收选房实施办法》)。
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结束后,区征收办有权将剩余产权调换房源调配到其他项目使用。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择的产权调换房源为非全装修标准的(房源手册中明确的交房标准确定),按最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房源建筑面积以房源手册公布为准)。朝阳区百子湾安置房项目(燕保·百安家园)、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29号院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安置房源不享受此项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被认定为未登记建筑,同时签署《拆除未登记建筑(房屋)声明》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情况调查的最终结果》公示认定的未登记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800元/平方米的补助。
被征收人申请按照据实情况补助,并能提供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复印件的,核准后,可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电线元/台、有线元/户。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家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10万元/户的工程配合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前20日内(含当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5万元/户速签协议奖励;21-25日(含当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享受3万元/户速签协议奖励;26—30日(含当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享受1万元/户速签协议奖励;超过30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以1万元/户为基数,每日递减2000元奖励,减完为止。
本项目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协议约定的最迟搬家交房期限为2021年12月15日,被征收人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搬家交房的征收部门给予4万元/户限期搬家奖励;被征收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含)前完成搬家交房的给予7万元/户限期搬家奖励;被征收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含)前完成搬家交房的给予10万元/户限期搬家奖励。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外签约的,协议约定的最迟搬家交房期限为签署协议后的15日,被征收人在限定期限完成搬家交房的给予2万元/户限期搬家奖励。
被征收人完成搬家后,交与收房部门,符合交房条件的由征收部门开具交房封条,征收部门在上述日期当日下午6点,组织验房审核部门进行统一核验,核验结果以收房封条日期为准。
本项目按被征收房屋的情况划定搬迁团体:新街大院3、4、5、6、7、13号楼以楼为单位,每一个楼设置为一个搬迁团体;新街大院12号、14号楼按1-9层、10-18层分别为两个搬迁团体;征收范围内其他被征收房屋为一个搬迁团体(具体地址以现场公布为准)。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各搬迁团体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完成签约并按协议约定的最迟交房日期内完成搬家交房的,给予该搬迁团体10万元/户的团体搬迁奖励。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本项目整体签约比例达到95%(小数点后不四舍五入)后,按照达到比例所对应的奖励金额给予被征收人签约比例奖(具体标准如下),签约比例以区征收办现场公示为准。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签约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暂缓补偿或不予补偿。为体现征收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公证处对此次征收补偿的摇号选房做监督公证。
第二十四条 区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本方案签订《CBD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CBD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选房及结算协议》。
本方案中给予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助、限期搬家奖、团体搬迁奖及签约比例奖,在被征收人产权调换选房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CBD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选房及结算协议》。
第二十五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区征收中心有权单方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征收中心不解除协议的,有权催告当事人履行协议,逾期仍不履行协议的,由区征收办作出《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征收办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征收中心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政府可在剩余产权调换房源中,根据被征收房屋真实的情况,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原则,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区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按照本方案标准获得补偿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或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确定的其他情况,由区征收办组织有关部门做出详细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区征收办作出的处理结果作为补偿依据,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区征收中心依据处理结论及认定结果的公示结果进行征收补偿。
附件:CBD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住宅房屋征收选房实施办法
为确保CBD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被征收人选房工作能够顺顺利利地进行,保障被征收人选房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结合征收现场的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为保障相同时间段内积极努力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能有相等机会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确保选房顺序号确定过程公平公正。
被征收人参与签约意向登记和正式签约的时间、所得积分、分组以及最终摇号结果、选房结果及时公示,确保选房安置工作公开、透明。
1.本办法按照被征收人在签约意向登记期以及签约期两个阶段分别设置选房积分(见下表),两阶段选房积分合计100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第二十一条,取得团体搬迁奖的各被征收人增加5分奖励积分,即选房积分最高为105分。
2.被征收人在签约意向登记期及签约期两个阶段,根据完成时间对应的积分计算选房总积分。选房积分相同的分为一组,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时限完成搬家交房后,同一组内的符合资格被征收人进行摇号确定最终各自选房顺序。
3.被征收人签约期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家交房后,视为符合摇号资格。区征收办对符合摇号资格的被征收人获得积分情况、选房摇号分组进行公示;公证处对摇取选房号进行公示。
4.被征收人出现在签约期内未签约、签约未交房等情况,已取得积分作废。未获得选房摇号资格的,待摇号各组选房结束后按照交房顺序进行选房工作。
为保障每位被征收人选房顺序号产生过程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区征收中心将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公证处进行顺序号的摇取,摇号结果即确定选房顺序号,摇号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1.摇号资格公示: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搬家交房后即具备摇号资格。区征收办根据被征收人获得选房积分进行公示,纳入摇号程序。(公示顺序按楼号、单元号进行,不代表摇号顺序),公示期为3天。
2.确定摇号时间:签约期结束搬家交房期限届满后,区征收中心根据公示结果对接公证处做好摇号准备工作,具体摇号时间以区征收办现场通知为准。
3.公开摇号过程: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组织摇号,由公证处现场公证摇号全过程并出具公证书。
5.区征收中心依组别的顺序开展选房,被征收人以公证处摇号确定的顺序进行选房,第一组结束后,按顺序组织第二组选房,以此类推。
此次选房的范畴为征收补偿方案中涉及的产权调换房源,详细的细节内容以现场公布为准。具体选房流程以现场公布为准。